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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券人可以直接向保(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
《》规定,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券人可以直接向保(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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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券人可以直接向保(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冻结工资等方式。当担保人无力偿还时,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来处理: 1、一般保证: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与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无力偿还时,可以将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抵值的范围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 2、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一、担保: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二、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在担保人履行了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无力还款,属于民事案件。三、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处理: 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按民事案件处理,没有过诉讼时效的,只能待债务人有能力时再要求偿还。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规定,申请人无还款能力或拒不还款的,债券人可以直接向保(也就是担保人)追索,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担保人无还款能力,银行会拿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包括有价值的物品、房产、冻结工资等方式。当担保人无力偿还时,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来处理: 1、一般保证: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与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无力偿还时,可以将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抵值的范围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 2、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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