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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冻结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财产的规定》没有规定。股权冻结期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1、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即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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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招募时,基金的生存期限有严格的限制,一般基金成立的前3年到5年是投资期,后5年是退出期(只退出,不投资)。基金在投资企业2年到5年后,想办法退出。(一共十年)。
法院可以通过财产保全或者在执行阶段在其他公司享有债务人的股权。股权被查封后,被查封股权的债务人不得擅自转让股权。对于债权人来说,在查封期间,如果股权所属企业被查封分红,债权人有权享有获得分红利益的权利。如果有拍卖股权的条件,法院将依法拍卖股权,并将拍卖所得价款抵消债权人的债权。剩余的应当返还给债务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展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展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一半。
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债权人成为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享有质权。担保法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主债权存在,质权也同时存在。因此,质押合同不需要约定质押期限。 《担保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的依据是物权法定原则。登记部门要求登记一个担保期间是不合适的,规定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合理的。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就不合理了。 虽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创设物权。但是物权分为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除了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当事人可以对物权的有关内容作出约定。 《担保法》没有对担保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因而担保期限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对担保期限的约定只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才导致无效。在这个问题上《担保法解释》走了极端。实践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一般都设定质押期限。法律应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设定质押期限。 1、担保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2、担保法未就权利质押有效期作出规定,但第八十一条规定: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作出判断,权利质押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随债权消灭而消灭。 3、由此可见,质押的期限一致到主债权消失为止。从民法规定来看,诉讼时效虽然为3年,但其实还有延长、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规定,必须个案来对待,不能说简单切割为3年。质押人要转让股份的,必须提供所担保债权消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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