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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
1、有诉讼时效限制。 2、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三年届满。 3、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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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行使之前仅仅是一种可能,只有在专属于有追偿权的人主张的时候才产生实体的法律意义,是一种不确定的债权,这种权利基于一定的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专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被同时判处罚金和其他财产刑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以民事赔偿优先。
(1) 担保人已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 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无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保证责任的承担, 不影响追偿权的建立。(2) 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消灭主债务,即保证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使主债务人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和财产 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被消灭的,可以构成追偿权。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必须无过错。一般来说, 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有因果关系的,追偿 权才能成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 债务人,怠于通知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失去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地请求债权人 债权人应当返还返还。(4)担保人必须承担担保责任,不得赠与主债务人。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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