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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可能侵害的权益有: 1、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 2、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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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已经规定。因为还活着就不是烈士。
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因违约行为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方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辟谣】 人格权就是人格尊严权? 真相:不是 解析: 人格权不等同于人格尊严权,两者事实上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而人格权是保护人格尊严的前提。 人身权包含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平等等一般人格权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在内的具体人格权。 【提醒】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以下这些: 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3、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2、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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