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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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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2.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最终苏东海重伤,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一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逃税罪与逃避追缴欠税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故意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本罪的的犯罪主体为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客体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客体为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推行和维护税收政策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减少税收流失。依法缴纳税款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必须按时足额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负有缴纳税款的义务,在税务机关确定了具体的税额和缴纳期限后,采取转移、隐匿的方式,逃避其应缴纳的税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征收应征的税款,这样就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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