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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撤销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是行为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仅是在撤销...
(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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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成立且生效。(无效民事行为也是成立了)2、显失公平合同只适用于财产行为,身份行为里不存在显失公平地问题。 3、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政府定价是个特殊的价格机制,只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拍卖业没有公平不公平的问题,它是特殊的价格形成机制。认定是不是显失公平,是看合同订立时,不是合同履行时4、是属于形成权,由谁享有如何行使行为订立时的受害人享有撤销权,不能是履行时的受害人。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行使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四种。1、无权处分,针对的只能是处分权,擅自转租不是无权处分(是附带行为)。合同法51条,今天的主流观点是,无权处分,合同仍然有效,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未定。(追认向无权处分人或者相对人追认都发生效力这里的追认采用明示,默示视情况而定2、无权代理,合同法48条,这里面的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是被代理人和行对人之间订立的合同。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47条,这个效力未定是合同效力未定。向相对人为之,采用明示4、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合同法83条,这个是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未定。 5、作为权利人来讲,享有追认权,它是形成权。他向相对人追认才发生效力。向无权代理人和无权处分人的追认不是追认,是补充授权的问题。 6、相对人有催告和主张撤销的权利。今天看来催告不是权利,它作为一个准法律行为更好。催告不是请求权,请求权对应的是对方的义务,而催告对应的是对方的追认,追认是权利,所以催告不是请求权。效力未定,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到了对方就发生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而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一、我国《》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三、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期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在于: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在同意权人同意或拒绝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2)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消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形成权人的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使其确定地不发生效力。 (3)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承认,是使其已经发生的效力得以继续,而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则是使其确定地发生效力。 (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为行为人本人;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同意权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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