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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
1、婚姻无效与撤销,均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法院宣告当事人婚姻无效或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即为消灭; 2、婚姻无效或者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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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溯及力,双方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2、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求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性别的非法结合。 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求的违法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是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可撤销婚姻是指因已经建立的婚姻关系缺乏婚姻协议而受到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非法两性结合。 3、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法律效力,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原 重婚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 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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