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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将禁毒教育纳入公民法制、道德教育、科普教育、健康教育等内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的禁毒措施和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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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行政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或者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财物的;(五)弄虚作假、隐瞒毒情的;(六)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没有及时报告、制止、铲除的;(七)违反规定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的;(八)违法泄露戒毒人员个人隐私的;(九)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发现接受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在治疗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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