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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关于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在理论和实践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不法要求实现的观点,认为本罪是结果犯,应当以实际勒...
绑架罪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胁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全。故而,只要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控制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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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法将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可见该罪名保护的主要法益还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财产权利。绑架行为直接对公民的人身安全产生极大威胁,将绑架行为的完成情况作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符合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要求。 2、如果严格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分析,绑架罪的客观行为是单一行为,即只要行为人将绑架他人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如果在绑架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将被害人的人身进行有效的控制,则应认定为未遂。至于行为人在绑架他人后是否实施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是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至于是否勒索到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更是对本罪既遂没有影响。
绑架成功后,犯罪行为人是否向被绑架人的特定关系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要求,作为绑架犯罪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存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之间应该是有区别的。绑架罪的基本犯,应当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为既未遂标准。在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结果加重的既遂,即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只要行为人完成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无论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产或者其他非法要求,无论行为人是否最终获得财产或者满足非法要求,都成立了绑架罪既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有两种: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之间应该所不同。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为既未遂标准。在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采用结果加重的既遂,即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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