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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是否有效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A.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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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协议的成立。和解协议成立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即债务人以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形式向债权人团体发出要约,债权人会议以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形式作出承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符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条件时,即达成和解协议。 2.和解协议的生效。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程序公正。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协议内容和会议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如未发现违法情事,则予认可。如果发现违法情事(例如,同一顺序的债权未按比例减让或未按比例分配,未经权利人同意处分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担保权标的物),人民法院可责令债权人会议纠正,也可以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认可和解协议的,应当发布公告,终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生效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和供应商。一般来说是提供贷款和物资的人或机构,那么什么是债权人会议呢?债权人会议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破产议事机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讨论决定破产事项,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债权人会议是所有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机构。债权人会议的制度建设和运作模式以及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设置都应该围绕这一定性进行。为了充分实现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应承认和加强债权人会议听取报告的权利,选择常设的监督机构,决定业务的继续和停止,并指示破产财产的管理方法等职权。
决议的做出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2)这些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对于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不仅要求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超过半数,而且其代表的债权总额,还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不按上述要求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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