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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国家对国(边)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维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以及...
下列要件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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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的,应立案调查。2、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境)国境,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为重大事件:(l)一次组织20~49人盗窃越国(边境)国境(2)组织他人盗窃越国(边境)国境3~4次(3)组织者受重伤的2~2人(4)剥夺或限制组织者人身自由的;(5)用暴力、威胁方法抵制检查的;(6)违法收入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为特别重大事件:(1)一次组织50人在l偷越国(边境)国境(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5次以上(3)组织者受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4)违法收入20万元以上(5)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没有国别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论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居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是边境地区的居民还是内地来过境地区的居民,均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主观上不一定必须具备以营利为目的。实践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如以走私、拐卖人口、诈骗等犯罪活动为目的,而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境、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放行偷越国(边)境罪,主要是看是否满足放行偷越国(边)境罪的以下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边境、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而予以放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其动机是各种各样,有的可能是出于私利,有的是出于亲友情面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涉及玩忽职守罪。 (三)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经管、经手办理护照、签证或负责审查、核对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职务之便。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所谓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规定,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签发护照、签证等有效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履行检查出入境的职责,对偷越国(边)境人员予以放进或放出的行为。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或边境的正常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海关是进境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人员有权查阅进境出境人员的证件。人员出境入境时,应向边境检查站出示证件,边境检查站人员对未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持无效出入境证件、持伪造、涂改、冒用的出入境证件或拒绝交付出入境证件的人员有权不予放行,这是边境、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也是其必须履行的职责。如果海关、边境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私自放行,则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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