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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
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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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 2、将商标用于商品交易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 3、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它商业活动; 4、将商标用于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体,等等 通过上述方式,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商标及生产经营者有认识的,都是商品商标的使用方式。 二、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 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服务商标; 2、在服务招牌上标明服务商标; 3、在服务场所的相关物品上标明服务商标; 4、在服务人员的服装、帽子、标牌、名片等标明服务商标; 5、商标使用法规定在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账册、发票、交易文书等标明服务商标; 6、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服务商标; 7、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服务商标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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