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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经营者垄断市场,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由垄断执法机构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入,处以上年度销售额10%以下罚款的垄断协议尚未实施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汇报达成垄断协议的相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适当减轻或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垄断执法机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可依法取消登记。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入,处以上年度销售额的10%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化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命令停止集中化实施,限期处分股份和资产,限期转让营业,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集中化前的状态,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另外,如果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1、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2、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两者的区别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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