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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县级...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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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八条 第一、二款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八条 第一、二款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⒈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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