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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交通事故鉴定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题目,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修、分析、判定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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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2)委托日期和事项;(3)提交的相关材料;(4)检验和鉴定的时间;(五)根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应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对交通事故检验和鉴定的规定有: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3、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4、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5、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检应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进行检查、鉴定。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需要检查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疾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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