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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首先,不是结束的问题,是因为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才有书面裁定,破产受理后,是开始清算、处理债权债务等实质问题,并不产生标准的法律文书。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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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既然是第一审裁定,就可以上诉。
我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年,没有被执行,到市中院申请换执行法院,仍然被批准回原法院,刚批准到区法院,我就被区法院执行法官哄骗着申请撤出执行程序,区法院也下了裁定书。现在我没有领裁定书,能向市中院执行局上诉吗?我在区法院被哄骗着申请撤出执行,但申请书只写了依据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没有写依据市中院民事裁定书。能否以此推翻被哄骗着写的申请撤出执行程序申请书,如果推翻申请书,区法院执行裁定书如何处理?是否在下执行行裁定书前必须要给我做笔录,我要求做笔录没有人给我做。 裁定和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但时效不一样。不服一审判决书的上诉时效是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面是裁决书是十日内。对于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书能上诉吗的问题,你既然申请过执行,应该是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了,生效的判决是不能上诉的。 你还没有收到区法院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书前不能上诉,而应该在收到该裁定书后十日内上诉。 你说的情况不是很清楚,一般是没有这复杂的。执行应该案一般应该是裁定中止执行,待到你发现被执行人具有了执行能力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就行了。好像没有你说的这么麻烦吧。 至于笔录问题,下判决书或裁定书时都是要做笔录的。
一、驳回破产申请后应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什么情况下申请破产不受理会被驳回根据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后,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通过对破产申请的不受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申请损害债务人的商业信誉等合法权益,也可以防止债务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因相关证据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补足证据后重新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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