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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标准的计算 (1)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2)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4)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5)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36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63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90元;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1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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