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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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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受轻微伤,存在以下恶劣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他人的; 2、殴打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的; 3、多次殴打他人或者一次殴打多人的。
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另外,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
认定寻衅滋事的这一行为方式,要把握三个方面: 第一,殴打的主观随意性; 第二,准确界定“殴打”; 第三,随意殴打情节的严重性。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在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情况下,容易与故意伤害罪向混淆,二者区分的关键在通过客观行为反映出的主观状态,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存在明显的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逞强耍横、压制他人等流氓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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