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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如何认定自首情节

2024-11-2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投案动机反映了他们对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因此在论述从宽比例时需要充分说明。不同投案时间或时机对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作用不同,也体现了人身危险性的差异,因此在从宽幅度上需要体现。无论是主动投案还是被盘问时投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投案,都会对从宽幅度产生影响,因此需要重点论述。 如实供述罪行的不同程度体现了被告人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在从宽处罚的幅度上有所差异,因此需要向被告人说明利害,争取大的从宽幅度。 自首情节中的悔罪表现应综合考虑投案动机、时间、方式等因素,充分说明悔罪表现好,应在比较大的从宽幅度内量刑。 一般情况下,罪行越重,自首从宽的比例相对就越小,甚至在有些情况下可以不从宽处罚;反之,从宽的比例则可能相对较大。因此,辩护律师应该高度重视。 自首并不仅限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动投案的对象还包括有关机关和个人。这些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检法派出的机构、公检法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犯罪人所属的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如果是农村地区,还包括犯罪人所属的乡、政府及其治保组织。城镇的无业居民、未就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除了向司法机关、所在街道组织投案外,还可向其亲属、父母所属的机关、单位投案。 犯罪人还可以向某些个人投案。这些“个人”主要指执行职务以外的司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农村,“个人”主要指基层党政干部,如党支部书记、村长、村治保主任等。但是,如果这些“个人”根本不可能将其犯罪告知司法机关,甚至可能帮助其掩盖罪行的,就谈不上投案。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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