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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要约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
对于以电话、面对面等口头形式作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对于以书信等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对方时生效;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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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电话、面对面等口头形式作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对于以书信等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对方时生效;特殊情况下,对于以采取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对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的,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要约生效。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受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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