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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终止事由,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复议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对引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行政复议终止事由复议实践中,复议机关往往因为出现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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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等情况。
行政复议终止,是行政复议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后,行政复议机关不再继续审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从而终结行政复议的活动。对于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法规定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这一种情形。行政复议终止条件有:(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二)申请人本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消灭,没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承受人或者其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或者可以依法推定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即: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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