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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离婚,孩子的权益如何判断?

2024-11-1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通知规定: 2、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由女方抚养。如果女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男方可以要求与子女共同生活: (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患有其他可能影响子女健康的疾病;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2、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可以准许。 3、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希望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并且有一方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而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如果父方和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希望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以考虑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原则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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