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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拘留审查的规定是:外国人在我国犯罪的,对外国人进行拘留审查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有外交特权的,通过外交渠道解决。...
见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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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入境时有效证件上所表明的国籍为准;国籍有疑问或者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对无法查明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按照其自报的国籍或者无国籍人对待。第二百二十八条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当事人要求不通知使馆、领馆,且我国与当事人国籍国未签署双边协议规定必须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请求。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求刑事责任的,对外国人的刑事拘留程序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外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规定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七十八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涉外案件必须及时查证,依法处理。 凡拟对外国人予以刑事拘留或逮捕的一般案件,应按法律程序办理。 但在执行拘留或逮捕前,主管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院应及时将案情、处理意见和对外表态口径呈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并抄报外交部。
只能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申请附带性审查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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