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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程是不一样的,行政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经商...
1、行使驰名商标认定权的主体不同。根据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使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权的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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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程是不一样的,行政认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侵权的,可直接向商标局异议处提出异议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商标权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侵犯自己权益的,可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裁定并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 3、工商管理案件。商标权人认为他人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经设区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将案件材料逐级报送商标局请求制止侵权,并推荐认定为驰名商标。
司法鉴定和行政鉴定的区别。 1、两者的认证机构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于着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着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在二审中重新认定争论商标是否着名。如果对二审的认定结果不服,理论上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异很大。 行政渠道认定的中国着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委员会认定,全国工商行政系统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根据着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加强保护。 通过法院案例认定的知名商标,由于审理案件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只是认定的,因此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工商部门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还不太确定。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再审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对于法院来说,当事人要求保护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的着名商标,对方当事人对有关商标的着名没有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审批。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被认定为有名商标的情况下,受理的事件与被保护为有名商标的事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的有名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无法提供该商标不有名的证据资料的情况下,受理事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裁定或处理事件。 受理的事件与已作为有名商标保护的事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的有名有异议,提供该商标不有名的证据资料时,应由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委员会审查该有名的商标资料并认定。 法院认定着名商标,由于各地法院法官素质不同,各地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把握松懈,条件不太好的企业喜欢用这种方法认定着名商标 1、由于公众对法院认定着名商标条件过于宽松的疑问较多,目前法院认定难易度增加,一般需要在判决前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审查,判决生效后向高级法院申请 2、目前,一些法院对着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公开费用高,这种认定方式的费用有增加的倾向 3、近年来,由于法院认定着名商标泛滥,一些法院认定的着名商标知名度过低,个别申请企业伪造现象严重,法院认定的着名商标在公众中的信赖力不断下降 4、由于中国官方的传统,一些企业和公众认为中级法院认定的着名商标没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权威,一些优秀企业不屑以这种方式认定着名商标 5、一些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着名商标不予报酬或减半报酬 6、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不重视保护法院认定的着名商标。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有关事宜的商标代理机构,除收取适当的代理费用外,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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