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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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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持有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驾驶操作与驾驶操作证件内容不符合的农业机械;(二)不得驾驶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三)不得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交给没有驾驶操作证件的人员驾驶操作;(四)饮酒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五)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六)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七)不得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载人;(八)不得强迫他人违章作业。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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