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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护理人员交通费

2021-10-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必须以正式票据为基础的相关证明书必须与医生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计算,在去治疗或转院期间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时,应赔偿其正常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油费、停车费、通行费等。如果从医生到受害者接受诊察,诊察的交通费用已经纳入医疗费用,受害者从医疗费用中赔偿,不需要纳入交通费用。如果不计入诊察费用,受害者另行支付,则支出应按交通费用赔偿。交通费必须以正式票据为基础,相关证明书必须与医生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一致。在审核交通费用凭证的关联性时可根据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进行核对,对与治疗无关的交通费用可予以剔除。相关知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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