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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
你好简易程序的规定有:(1)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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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同普通程序之法庭审判相比,基本区别就在于其庭审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法庭审判具有以下特点:(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4)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比较复杂,审理期限较长,可以按部就班地按程序进行,而且聘请律师的较多,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较高,诉讼能力相对较强,适用《证据规定》能提高诉讼效率。特别是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制度提高了庭审的效率,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正好相反,严格按《证据规定》进行,事实上拉长了审理时间,反而降低了效率。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3、在当庭宣判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限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限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领取裁判文书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领取裁判文书的,指定期限届满之日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四、审判员一人审理,但不能自审自记。审限不得延长3个月,否则应改为普通程序审理6、裁判文书制作可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适当简化事实或者判决理由的认定:(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承认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判决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合法;(5)双方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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