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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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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继承权的条件是:1。能够作为继承人的人,必须在继承开始时生存。因为要成为继承人,必须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必须生存。继承之初已经死亡的人,其法律人格已经消灭,没有继承能力,当然不能成为继承人。只要是继承之初生存的人,不受年龄、性别、出身、精神状态的影响,就有资格成为继承人。即使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继承人。只是因为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当他们作为继承人接受他人的遗产时,必须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接受和保管。能作为继承人的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相互扶养关系的人。与被继承人无关的人,即使接受了被继承人的遗赠,也只是受遗赠人,不能称为继承人。胎儿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因为还在母腹,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所以此时还不能认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但是考虑到这些未来的人出生后的生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4、继承人不得丧失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丧失继承权的,不能成为继承人。但是,如果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使被判处刑罚,也不丧失继承权,仍可作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相互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还有其他继承人,代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同样的人,推定同时死亡,互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本文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育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文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系列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赡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遗赠人放弃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遗赠人丧失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1、如下情形没有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即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被继承人谅解的除外)等;放弃继承的;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范围,也不是遗嘱继承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以下个人和组织享有遗产继承权:遗嘱中提到的个人或组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以及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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