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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一级医疗机构中执业医师执业活动,可以行使处方权的主体是谁

2022-03-08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据此规定,处方权的主体应是医师(包括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当然还有乡村医生。应当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的执业助理医师是没有处方权的,只有在乡、镇一级的医疗机构中,并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助理医师才有处方权。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不是医师但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为村民服务的乡村医生也有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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