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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家庭地位偏低的当事人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常处于证据收集的劣势。且目前家庭资产状况又日趋复杂,除了住房,还有股权、经营权等,发生离婚诉讼时,...
注意搜集能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这只是一般情况,由于每个案件自身都有其特殊之处,最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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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期间,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起诉离婚前一方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可以证明转移财产具有主观恶意,而不是正常的财产处分行为,那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可以追回的。 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双方感情破裂后,一方就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正常的财产处分行为希望主张为转移资产,比如有的当事人对于配偶离婚前 五、六年以个人名义卖房或大额的转出资金的行为认为是转移资产,那这种情况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对这一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的处理时,一般应把隐藏、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毁损、变卖的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以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1.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才发觉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故意隐瞒己方过错、隐瞒财产等情节的,离婚协议中的“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的处理”等条款是有效的;但对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 2.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尚未超过一年,且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该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变更和撤销的情形;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即使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财产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超过一年的,财产分割的内容有效。 3.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依据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发现后应及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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