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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没有规定租房权,也没有关于有益物权的定义,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即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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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的权利。根据民法典定原则,租赁权并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1、两者都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 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租赁权的客体也是动产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都是占有别人的物。租赁权的内部构造完全符合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类型的要求。将租赁权定格化为法定的用益物权,由此可扭转租赁权置身债权编却生性为物权所造成的某些不妥和尴尬局面; 5、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从上文可以看到,租赁权和用益物权虽然在应用范围上有重合之处,但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二者相互联系,表述了租赁关系的两个方面,一个是使用的权利,一个是出租的权利。 在我们的日常的生活中,一定要及时的注意和了解相关的债权以及物权的法律规定,此时才能规避纠纷,遇到问题时也能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资源最大化的过程中,不至于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1、如果租赁物因为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损害,则承租人没有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租客行为不规范导致的认为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构成侵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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