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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
根据《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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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法律依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提出申请,经戒毒康复场所同意,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后,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与社会医疗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合作,保证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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