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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3)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8)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可以。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法条链接:《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规定拆迁安置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安置对象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或者营业执照,二是在拆迁范围内合同、实际地使用房屋。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被确定为拆迁安置对象。凡是依法被确定为拆迁安置对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均有权在拆迁中得到房屋安置。 你要通过诉讼方可解决纠纷,详情毛教授,会给你满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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