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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其...
一、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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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绑架、收购、销售、接送、转播妇女、儿童或偷婴幼儿的行为。女性是指14岁以上的女性,包括中国国籍的女性和外国国籍的女性。儿童是指未满14岁的男女儿童。绑架是指用欺诈、利诱等非暴力手段绑架女性、孩子出卖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恐吓或麻醉方式劫持、控制妇女和儿童的行为。收购是指用金钱或其他财产购买。交换女性和孩子的行为。销售是指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销售给他人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接送是指行为者绑架女性、在儿童过程中接受、运输的行为。中转是指为绑架妇女、儿童罪犯提供中途场所和机会。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3、本罪的主体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有出卖的目的。
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社会危害性大。《解释》通过明确“偷盗婴幼儿”“阻碍解救”等法律概念的涵义,区分拐卖妇女与介绍婚姻罪与非罪界限,列举数罪并罚情形,体现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解释》既体现有罪必罚,又根据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体现政策,区别对待,以分化瓦解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转让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犯罪,可分为拐卖妇女、拐卖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主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贩卖妇女;(4)贩卖、强迫贩卖妇女或者强迫贩卖妇女;(5)贩卖、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绑架妇女、儿童;(6)贩卖、盗窃婴幼儿;(7)造成贩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严重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8)贩卖、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绑架妇女、儿童;(6)贩卖妇女、儿童;(7)造成贩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严重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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