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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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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00万元;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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