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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 第二十节敲诈勒索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敲诈勒索300...
第一百三十一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基准刑为管制刑;数额 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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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基准刑为管制刑;数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6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二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敲诈勒索数额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当然,还要结合其他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节综合考虑。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一万元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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