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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卡申领点办理相关手续。 2、社会保障卡由市信息服务中心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社会保...
一、办理四险所需材料(养老、失业、工伤、生育) (一)新参保单位所需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B5规格复印件一张 2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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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在当地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上海办社保卡需要的资料: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相关核准执业证件、地税登记证、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办理材料:单位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表、单位职工花名册、簿或;个人申领:申请者本人的有效户口簿或身份证;二、办理流程: 1、单位申领: (1)单位向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领取申领表并组织员工填写; (2)工作人员将表内信息录入系统,将卡片制成并通知申领人领取卡片; (3)单位领取人领取市民卡并发放到职工。 2、个人申领:(1)申领者提交上述办理材料并填写申领表;(2)工作人员将表内信息录入系统,将卡片制成并通知申领者领取卡片;(3)申领者持身份证等材料到市民卡服务网点领取卡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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