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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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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抚养,但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不可以办理收养手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已生育有子女的夫妇,如想收养小孩的,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收养人年满30周岁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本人或家庭人员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只能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4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但是,如果夫妇已有2个小孩,要收养小孩,则除符合上面四个条件外,还必须有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才能收养。据了解,办理收养手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收养福利机构抚养未满14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须到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凭《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申请表》到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试养小孩手续(3个月试养期)试养期过后,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有关办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二是收养在社会上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在弃婴发现地的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在办理收养登记前,须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并办理弃婴公告(60天),公告期过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办理收养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三是无子女的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要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同时,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只要满足相关的收养条件时可以的
收养的孩子办理落户手续的流程为: 1.首先,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2.然后,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会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交手续后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3.最后,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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