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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事故一方或双方提出申诉,交警方受理后才会复核。终止复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虽然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必须终止复核,但并没有就原认定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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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就算受理了复核申请,只要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复核都会终止。复核应当在事故认定书下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以审查书面材料为主,只能申请一次。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由此可知,通常情况下上级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书面的形式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但是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将当事人召集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决定。如果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死刑核准权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在1954年9月第一部《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至文化大革命前,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该法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到21世纪之间下放与收回几经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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