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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抢劫犯罪未遂的认定规定:既不抢劫财产,也不造成他人人...
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标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既遂,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未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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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抢劫、抢劫是复杂的对象,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抢劫财产或者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为抢劫;既未抢劫财产,也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为抢劫未遂。因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除抢劫造成严重伤害、死亡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也有既遂、未遂问题,其中抢劫未遂,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事规定,结合未遂处理原则进行量刑。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开始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成功的,为犯罪未遂。
抢劫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抢劫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以认定为抢劫未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争取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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