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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
为依法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受贿罪、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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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为依法从严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贿赂犯罪,《解释》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受贿罪、行贿罪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其中,第10条 第一款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第10条 第二款规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第10条 第三款规定,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需注意的是,单位实施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根据刑法分则 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规定,单位能够成为贿赂犯罪主体的罪名除了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之外,还有刑法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以上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诉标准
两者都是针对罪刑较轻的罪犯的刑罚的执行形式。拘役一般是在看守所执行;缓刑暂不执行收监,实行缓予执行的考验期,如果缓刑期间没有违反规定或没有犯新罪,缓刑期满即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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