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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其他股东是合法的。如股东因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履行股东出资义务、不履行对公司的管理义务和清算义务等而产生的诉讼;另对公司一方股东排斥另一...
股东可以因为以下事由起诉: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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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单位的员工,也没有法律法规限制你去开公司,无论是否同行业。 2、是否涉及到同业竞争,要看你签订劳动合同时候合同里面有没有注明不允许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多长时间内不能从事同行业工作之类的条款咯。如果有,也是去仲裁要求赔偿之类的,基本上都是民事纠纷了。 3、假如你在职期间,利用在职单位的信息或技术为自己谋利,那又是另外一种性质了,那是职务侵占或者商业犯罪。这个就违法的了。 4、如果性质严重建议咨询律师。
应该是公司其他股东的。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应为公司其他股东而不是公司,具体分析如下: (一)解散公司本属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应当向股东会提出,在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公司时,公司可以解散。但是在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之间矛盾十分激化以致于股东会无法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因此解散公司之诉的实质上是为了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争议而产生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解散公司之诉应当以公司其他股东作为被告。 (二)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所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是一种法律拟制,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公司机关作出决议并付诸实践的。因此公司机关是公司表达其意志,实践其行为的核心。在公司机关处于瘫痪时,公司实际上便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已经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尤其是在公司被个别股东所把持的情况下,公司表达的只是个别股东的意志。如果由公司作为为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很可能无法查明公司是否具备解散条件的事实,而股东解散公司之诉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三)解散公司之诉是一种变更之诉,其所变更是公司股东之间关于成立公司的法律关系。任何公司的成立都必须有设立行为,公司正是通过股东签署设立协议、办理设立事项等一系列行为而成立的,公司的成立和存续均体现了股东设立公司的意志。公司所谓的人合性质或资合性质体现的均是股东之间的一种结合关系,解散公司就是打破公司股东之间的结合关系,使公司不再独立存在。因此解散公司之诉解决的是公司的内部问题,归根到底是股东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公司其他股东为被告。
公司司法解释三,案由,以侵权之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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