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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
扒窃的,无论数额多少,均构成犯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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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之单独列出并予以严惩是因为发生在公共场所社会危害性大。由于公共场所的开放性和人员的不特定性,扒窃他人财物除了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外,更使公民感到人人自危从而降低社会安全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身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属于现实支配的一种。因此,“随身携带”应以人身依附性或人身控制性为必要。
第一,实施扒窃行为只是入罪的标准,而不是既遂的标准,二者区别显著,不应混淆。将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等同于行为人在事实上占有了财物,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 第二,就盗窃罪的整体评价而言,财产损失数额是最能集中体现其本质属性或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是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最基本的依据。完全抛开财产损失因素,只关注是否实施扒窃行为,等于单独就扒窃型盗窃的既遂另设新标准,这样在盗窃罪内部就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盗窃有不同的既遂标准这样十分复杂的局面,标准不统一,不仅与刑法基本原理不合,更是节外生枝,徒增混乱。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般盗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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