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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一级伤残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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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障碍鉴定标准,一般情况下,2017年1月1日前发生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障碍评定》GB181667-2002年鉴定标准;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交通事故中的残疾鉴定一般建议在伤愈后进行;之所以在伤势恢复后进行鉴定,是因为第一,伤势的愈合程度与伤残鉴定结论直接相关;第二,如果伤势尚未痊愈进行鉴定,即使能构成较高的伤残等级,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后,也很可能影响重新鉴定的结论(即可能低于第一次鉴定的伤残等级,甚至不构成伤残等级);第三,鉴定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很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是不支持的,即伤者需要承担。
1、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7、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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