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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决定。...
经审查认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不成立的,XX应当作出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专利权人对驳回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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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相关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如果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已生效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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