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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不满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或者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维护其合法权益。
不接受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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