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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未尽此义务,则应对对方本来可以避...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履行合同,当事人需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根据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协商延迟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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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终止合同,但这并不影响对方索赔的权利。所谓“不可抗力”条款,乃是指在该种情况之下的解除、终止合同,对方没有索赔的权利。您在这里所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就是指能够证明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根据您提供的材料来看,很遗憾,您多半没有。但是对您有利的是:1、没有规定违约的条款;2、对方可能的“损失”或者说“您因违约所得的收益”很难计算,再加之合同中没有规定如何计算损失的条款,因此,对方可能的索赔要求多办要扑上一个空。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对不可抗力的免责问题作了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应采取一定措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该条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后,当事人一方负有两项义务: (一)及时通知义务。未及时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对扩大部分不可免责。 (二)证明义务。须向对方证明所称不可抗力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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