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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2、申请行政赔偿必须具备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
国家机关很多,政府组成部门都是,因为因违反行使行政职权,都有可能是行政赔偿主体。国家赔偿法是通用的,属于一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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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主体能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这属于法条竞合,意思就是在立法过程中,法律条文偶尔会出现“走顶”情况,比如,某人违反了森林法,同时这个情况也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这两部法律都可以对这一个违法事实进行处罚,那么在行政处罚上,就不能两部法律同时对着一个违法事实同时进行处罚,这在行政处罚法上也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那个行政机关处罚在先,后一个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对此进行行政处罚,如果非要处罚,也只能避开先前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比如,先处罚的行政机关给与了当事人罚款决定,后一个行政机关就要避开罚款情况,可以给予当事人其他处罚,比如警告,责令改正等都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某人或某单位违反了行政处罚,同时又违反了刑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就不能进行行政处罚,构成触犯刑法了,就要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绝对不能避重就轻,一定要移交公安机关,这在行政处罚法中有规定,关于法条竞合的具体说明,在行政处罚法释义当中有详细解释,你可以参考查看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赔偿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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