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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变更办理的流程:用人单位所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需在当月申报修改,其中,属于地税部门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到部门办理(涉及修改《社保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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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经办人变更办理的流程: 用人单位所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需在当月申报修改,其中,属于地税部门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到地税部门办理(涉及修改《社保登记证》内容的,地税变更后凭变更证明到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部门修正《社保登记证》)。 其他属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到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部门办理。
经办人变更办理的流程:用人单位所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需在当月申报修改,其中,属于地税部门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到部门办理(涉及修改《社保登记证》内容的,地税变更后凭变更证明到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部门修正《社保登记证》)。其他属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到对应各区(县级市)社保部门办理。业务流程: 1、账号等属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资料时,提供相应资料; 2、应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属于地税部门登记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到地税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企业代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地税登记证;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社保卡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社保基本户变更法人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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