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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答是,工伤期间是没有营养费的,但是有住院期间的生活费,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赔偿项目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营养费不是按照天数来确定的,是按照当事人实际支出来确定的。侵权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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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人损解释第20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法院审理时,法官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酌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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